曼特先生訂房定房取消相關規則
訂房請致電 +886 4 3704 7535(上午 9:00 至晚上 9:00)。
一般條文(「一般條款及細則」)
此「取消條款」以及「保留條款」的任何其他適用特定條款及細則,連同可能不時作出的任何修訂,
須構成 曼特有限公司 The Mantter Company(以下簡稱 TMC)與您之間的法律協議。
取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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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直接向曼特先生預定客房,並已完成訂房手續,但因非TMC所產生之原因或天災、戰爭等因素欲取消定房,TMC將依照交通部觀光局擬定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及期間產生之行政費用向您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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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預收定金者取消費用比例與時間應依照以下列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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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定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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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定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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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定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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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定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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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定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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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定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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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TMC得不退還您已付全部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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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預收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者取消費用比例與時間應依照以下列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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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預定住宿日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房費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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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預定住宿日1日至2日前到達者,得請求TMC退還已付房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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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者,TMC不得退還您已付部分或全部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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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比例之定金或房費退還,TMC可能向您收取期間產生之總定房金額10%的行政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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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經先取得TMC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需先寄返TMC做重新開立發票後方得執行退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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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C退返您的定金或房費,將依照上述所列比例並扣除行政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匯入您指定之銀行帳戶,這通常會在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保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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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直接向曼特先生預定客房,並已完成訂房手續,但因特定原因欲不於約定時間入住但保留訂房權利,TMC將依照下述條款為您保留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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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保留訂房應於住宿日計算起一日前向TMC提出請求,否則以取消訂房規則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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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同意保留訂房權利,已預付之訂房費用TMC將替您保留6個月,如您未能於6個月內再次執行訂房權利,TMC將不再進行延期及退款,並且不再適用取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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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同意保留訂房權利,您可以於6個月內向TMC再次預定客房,但需以曼特先生實際房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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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執行訂房權利時,因所指定的時間、房型、房價與您支付之定金有價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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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您指定之日期、房型、房價高於您支付之定金或房費,應於入住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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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您指定之日期、房型、房價低於您支付之定金或房費,TMC將不再另行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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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於TMC保留之定金足以支付多日房費或多間房間時,請與TMC直接取得聯繫確認使用方法,避免造成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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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相關條款與規定的繁體中文原文可能譯成其他語言版本。假如繁體中文版本及任何其他語言版本有所分歧,應以繁體中文版為準。